跨國台商申報營所稅時,尤其涉及大陸來源所得,須留意三大重點:如果同一筆資金已經在大陸繳過稅,可持完稅證明回台扣抵營所稅;回台申報扣抵的稅額,必須來自同一年度;若想回台抵稅,須留意近幾年營所稅率有變化,將影響可扣抵稅額。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像其他海外所得一樣,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大陸來源所得,可以將在大陸已經繳納的所得稅,提出抵減台灣的營所稅。
台商通常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公司,所以台灣這邊最常收到的款項,是資金從大陸匯出時,會扣取的10%扣繳稅款。
但是抵稅時由於雙方課稅依據不同,常有台商申報時算錯可抵減的額度。
以北區最近查獲的甲公司為例,官員指出,甲公司申報2017年度營所稅時,運用海外轉投資大陸獲利,因此海外子公司將當年3,400萬元投資收益分配回甲公司,並出示好幾張完稅證明,回台申報扣抵營所稅578萬元(3,400萬元*當年度營所稅率17%)。
但是國稅局發現,針對這筆股利收入匯出,大陸其實只課10%扣繳稅,也就是3,400萬元投資收益,在大陸繳納的所得稅其實才340萬元,甲公司計算稅務時,只想到可抵減的總額上限,卻忘記這筆錢在大陸並沒繳那麼多稅,遭到剔除補稅。
甲公司還犯了一個錯誤,為了湊齊578萬元完稅證明,因而拿其他年度的納稅證明來抵減,但國稅局只認當年度的完稅證明。
也要留意營所稅稅率因營收增加而提升,同筆資金可扣抵上限也會增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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