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王先生詢問,其母親於109年10月過世了,報稅的時候還可以列報為扶養親屬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於所得年度中死亡,如遺有配偶或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得列為受扶養親屬,可由其配偶或扶養人合併申報 綜合所得稅。因此,王先生今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可以將母親列為受扶養親屬,其免稅額可以全額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受扶養親屬於所得年度中死亡,納稅義務人仍得申報為受扶養親屬,並以全額扣除免稅額,但次一所得年度則不能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若列報恐涉及虛報免稅額,除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處以罰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歐陽峯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801
撰稿人:謝璧琪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 6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