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外銷導向的企業,台北國稅局表示,報經海關出口的貨物,是以報關日認列收入,而不是依實際拿到外匯收入的時間點,常常有國內企業誤列年度,平白遭到補稅加罰。
官員表示,最近查核2018年營所稅申報案時,發現某公司外銷收入認列錯誤,該公司經營外銷貨物,整批貨於2017年12月15日報關出口,2018年1月多收到外國客戶的300萬元貨款,因此該公司也將這筆收入列報為2018年度的營業收入。
然而這卻是一個典型的申報錯誤,官員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2條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果是報經海關出口,就該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而不是以實際收款日來認列,該筆外銷收入也就被移到2017年度補稅處理。
官員指出,如果是以郵寄或快遞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給國外客戶,處理方式也跟報關外銷相似,應以郵政及快遞製發的執據,以其章戳日期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