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傅沁怡
營利事業獲配股息時,股息所得稅徵免規定會因被投資公司是國內或是國外公司而不同。如果是採權益法的投資公司有未實際獲配股利的投資收益,則仍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並無免稅額規定。
國內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或盈餘,依所得稅法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投資國外公司所獲配股息,或者投資海外公司來台募集與發行股票(例如KY股)、台灣存託憑證(TDR)所獲配股息,則屬境外投資收益,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26日召開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本年度第三季會議,由財政部次長李慶華主持。其中有委員建議,採權益法的投資公司未實際獲配股利的投資收益,應列為所得稅法「其他經財政部核准項目」,准予自未分配盈餘減除,等實際分配年度再依分配情形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現行實務上,國內公司投資國外公司如具有重大影響力,在會計上採權益法帳列的投資收益,因尚未經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分派盈餘,所以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會先帳外調減該筆投資收益。
之後等到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分派盈餘時,再按被投資公司所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的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帳外調增投資收益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於109年度獲配國內被投資公司A公司股息30萬元及國外被投資公司B公司股息40萬元(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為109年12月)。
甲公司在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獲配A公司股息30萬元的部分因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不計入甲公司所得額課稅,而獲配B公司股息40萬元,則應計入所得額申報課稅。
會計業者提醒,依IAS28規定,持股未滿20%推定為不具重大影響,但若一企業因持股而能當選另一企業董事且能參與決策制定時,仍具有重大影響力,此時仍應對被投資公司採用權益法會計處理。
此外,26日的諮詢會也建議,就境外來源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依規定適用國外稅額扣抵時應檢附法定文件,認為應順應新型態交易多樣化轉變,適時調整修正。財政部表示,這部分會採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