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因投資國內營利事業而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自107年度起應計入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再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徵免所得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團體106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10萬元(其中45萬元為股利收入),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75萬元,不足支應數為10萬元〔75萬元-(110萬元-45萬元)〕,甲團體106年度課稅所得4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不足支應數10萬元)。惟自107年度起,計算不足支應數時,不得將獲配之股利收入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承前例,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10萬元足以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75萬元,甲團體課稅所得5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不足支應數0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應特別注意獲配股利或盈餘自107年度起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俾據以計算所得額課稅,以避免漏報課稅所得因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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