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兼營營業人籌備期間所付進項稅額可於辦妥登記後按比例調整扣抵

最新法令 2021-06-18
兼營營業人於籌備期間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依本部80年2月12日台財稅第790735791號函規定,於辦妥營業登記後辦理申報扣抵,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及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財政部86/05/22台財稅第86189775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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