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房地法拍未取款 仍應先報稅

新聞媒體 2023-10-30

 工商時報 林于蘅

 

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名下不動產如遭法院拍賣,即便尚未取得價金,仍應以拍定買受人「領得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作為所得歸屬年度,並按拍定價申報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2011年取得A房地,因債務擔保事件,經銀行聲請法院辦理強制執行拍賣,並於2019年5月拍定,買受人乙於同年6月領取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但甲公司不服,A房地遭強制拍賣,認為甲公司與銀行間債務糾紛之訴訟仍在進行中,於是以拍賣應得款項尚未確定為理由,在辦理201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A房地的拍賣財產交易所得列報。國稅局查獲後要求調整補稅,並按規定裁處罰鍰。

 

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公司若出售不動產,其出售所得價款歸屬年度,應依照「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也就是說,應以買受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日,作為該出售所得價款認列年度所得申報的時點。

 

而不動產若遭拍賣,則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自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據財政部94年4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6320號令,也有明確規定,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遭法院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年度之認定,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之所屬年度為準。因此,國稅局提醒,公司房地因故遭法院拍賣者,應以拍定之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認定為所得歸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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