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鼓勵失業勞工積極尋職並提早就業,《就業保險法》的給付項目除失業給付外,另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勞動部提醒,符合請領條件者別忘了自身權益。
勞動部表示,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勞工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年資不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得向勞保局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給付標準按尚未請領的失業給付金額50%,一次發給。據統計,近5年領失業給付的勞工中,約有4成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另該部提醒勞工留意自身權益,記得於符合請領資格之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
舉例來說,阿明失業後每月請領2萬元的失業給付,領到第4個月時找到新工作,而一般勞工失業給付最長可領6個月,等於阿明還有2個月沒領完。因此,當阿明再受僱工作並累計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時,就可以再請領相當於1個月失業給付,即2萬元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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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10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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