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結束階段性任務,因而停租土地、騰空廠房並還給地主時,清除騰空的成本須走報廢程序認列,北區國稅局表示,業者應以書面或國稅局現勘等方式佐證,或由透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國稅局才會核准相關成本認列。
諸如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如果還沒達到耐用年限,但是已經因故毀滅,或業者主有意廢棄時,官員表示,必須注意相關報廢程序,否則可能會導致整筆報廢損失無法認列。
官員指出,轄內有間公司承租土地並架設廠房,去年報營所稅時,平白申報了500多萬元報廢損失,但卻提不出任何實際報廢證明,國稅局也因而剔除整筆損失並補稅。
業者對此當然不服,舉證終止租賃契約書,強調當年早已停租該片土地,廠房也清除騰空才能還給地主。但國稅局仍認為,像廠房、裝潢、設備之類的資產,都還留有價值,既沒有毀滅或廢棄的證明,代表有可能轉賣給地主或是其他業者。
此案不只國稅局駁回復查申請,連業者後續提出訴願、行政訴訟,也都遭到駁回確定在案。
官員指出,其實業者要主張整筆500多萬元的損失,可以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就算真的想省下這筆錢,也要走正規管道提出報廢申請,提出報廢清單請國稅局派員現勘監毀,或提出由事業主管機關監毀的證明文件。
如果報廢資產價值未達500萬元,還可以走書面審查,官員指出,業者可檢送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再依通知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加註日期,還可省下實地勘查對徵納雙方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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