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加強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措施,並建立其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其中第2條及第3條規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
依今(112)年5月31日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非公務機關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或情節重大者,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南區國稅局提醒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注意遵守個資法及安維辦法規定,以免受罰。另為利業者瞭解相關規範並協助自我檢查,該局已將個資法及安維辦法等相關規定及書表置於網站(路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專區),歡迎業者查詢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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