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0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16條)成立之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依法向業者收取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係公法上收取之費用,尚無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關係,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說明:二、上開回收清除處理費如係由業者直接撥入金融機構之基金專戶,業者得憑金融機構出具之收款證明作為支出憑證,免另取得該基金管理委員會出具之收據。(財政部86/09/13台財稅第861916340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235&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9&pageSize=10&xiList=91226,91227,91228,91229,91230,91231,91232,91233,91234,9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