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可申請每臺最高退還減徵2,000元之貨物稅,其申請期限係以購買日(即購買電器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交易日期)的次日起6個月內為認定基準,逾期申請即不得退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1年6月25日向B公司購買節能新冷暖氣機1臺,並取得B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最晚應於111年12月26日前(自111年6月26日起算6個月,申請末日為111年12月25日,因適逢週日,順延至111年12月26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惟其遲至112年1月6日才提出申請,已逾6個月規定期限而未能退稅。
該局提醒,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欲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務請於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並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管道,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方式申辦退稅,程序簡便,不但可免除上班時間或地點之限制,輕鬆完成申請退稅程序,還可使用收件編號隨時查詢案件審查進度,快速又方便。如仍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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