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欠稅人除應繳清稅款並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稅務會審 2021-12-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除應繳納滯欠稅款外,尚需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產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於移送強制執行後,因強制執行所發生之支出,例如查詢、拍賣、鑑價、估價、登報、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經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因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經該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嗣行政執行機關查封甲君代步之小客車時,甲君始繳清滯欠稅款及滯納金、利息,惟執行期間所發生之相關執行必要費用(如郵資及車輛拖吊費用等),甲君須一併清償始得領回其車輛。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否則經移送強制執行,尚需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得不償失。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631-1636分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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