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核釋逾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罰之相關規定

稅務會審 2022-06-23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財政部民國111年6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0506610號

核釋逾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罰之相關規定

PDF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