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進口貨物其營業稅之補徵及處罰由原進口地之海關辦理

最新法令 2021-06-18
按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而有關稅捐之稽徵或代徵,應包括調查、核定、補稅、退稅、違章審理及行政救濟等作業程序,為求稅務程序一致性及簡政便民原則,進口貨物雖為零關稅貨物,其營業稅之補徵及處罰由原進口地之海關辦理。(財政部96/03/30台財稅字第096045208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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