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核釋建設公司與國營事業簽訂合建分屋附買回契約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嗣後出售時,得比照「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課稅

稅務會審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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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1年2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5530號

核釋建設公司與國營事業簽訂合建分屋附買回契約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嗣後出售時,得比照「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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