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枉毋縱依約處置
本案原訂作業期限至112年7月15日止,已提前於112年3月1日終止合約。另依契約規定,廠商有轉包情事者,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孳息)依契約得不予發還,且機關得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且不補償廠商所產生之損失,並得要求損害賠償。目前部分履約保證金尚未發還,部分契約價金亦未撥付,南水局除將廠商公告為不良廠商外,亦將沒收履約保證金及依契約相關規定處置。
水利署發言人:王副署長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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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南區水資源局 何副局長達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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