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為何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建物謄本的「其他登記事項」欄位,有「限制登記事項」等文字記載?
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果欠繳一定金額以上稅款,基於稅捐保全,名下財產會被禁止處分,須俟欠稅款全部繳清後,國稅局才會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來電詢問的營業人係一家生意不錯的餐廳老闆,4月初有收到一張新臺幣20餘萬元的稅單,因繳納期限還沒到,所以就先擱著,後來事情一忙就忘了。逾限繳期未繳納,遭國稅局函請地政機關禁止財產處分。幸好有及早發現,於繳清稅款後,國稅局馬上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並通知營業人。要不然滯納期滿後還是沒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稅單逾期未繳,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稅捐,依法函請地政機關或監理單位,將納稅義務人名下擁有的不動產或車輛,辦理禁止移轉及他項權利登記。所以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果收到稅單,務必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未繳,名下財產遭禁止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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