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管理人已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者,則可申請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該分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0年1月15日死亡,經法院於110年3月8日指定乙君為遺產管理人,乙君應於110年9月8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又該遺產管理人乙君申請延期申報時,如已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1年2個月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並於110年5月10日登報公告,則准予延長至111年7月10日公示期間屆滿後同年8月10日前提出遺產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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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紀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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