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開公司變更登記案皆依法審查外界稱未要求補件即迅速核准絕非事實
有關報載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開公司)稱經濟部於今年3月15日核准該公司變更登記案件時,有多項重大瑕疵,且不僅未要求補正,並迅速核准等說法,顯與事實不符,是典型錯假訊息,經濟部特此澄清。
經濟部說明,台開公司的變更登記案主要有兩案。第一案於111年2月8日向經濟部申請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為董事、董事長解任變更登記。因所附文件尚有須補正釐清事項,因此商業司於同年2月18日,函請台開公司補正申復。台開公司再於同年3月1日,檢送相關文件申請補正。可見所謂迅速核准、未要求補正的指控完全錯誤。後續經濟部依「公司法」及「公司登記辦法」審查申請文件書表,確認均無違反法定程式之處後,才於同年3月15日核准台開公司上開申請。
經濟部指出,後續台開公司(以董事長邱于芸為公司代表人)111年3月17日申請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為董事、解任副董事長(吳子嘉)、補選董事長(邱于芸)等案件,也就是第二個案件,目前正依法審理中。
經濟部表示,有關台開公司今年2月8日所申請案件,已依法要求台開公司補正申復,並經檢視公司補正內容符合法定程式後,才在3月15日准予變更,相關處理程序與其他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案件相同,更無所謂「迅予核准」之情事。報載台開公司所稱涉及經濟部情事等節顯有曲解,並與事實全然不符,應予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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