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第48條等有關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處行為罰之相關規定

稅務會審 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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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0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344號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第48條等有關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處行為罰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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