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舉例說明,李先生於113年將自有土地一筆信託予父親,李先生是信託行為之委託人及受益人(自益信託),而父親是受託人,在114年2月5日前(114年1月因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限由原113年1月31日延長5日),受託人應填具113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所提醒,若受託人未依限辦理信託財產申報,在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向國稅局自動補報或填發,可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且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在新臺幣60,000元以下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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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何宜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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