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微型企業之雇主或其代理人親自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負起防止職業災害之責,勞動部於今(110)年7月7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對於風險較低之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且勞工人數在5人以下之微型企業,新增6小時之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雇主接受該項訓練並經測驗合格後,即可擔任之,該規定將自111年1月7日實施。
勞動部表示,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之危害風險性質及規模大小,置甲種、乙種或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其中未滿30人者,不論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之事業,其所置之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均應接受至少21小時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考量第一類顯著風險以外之事業,風險屬性相對較低(如批發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服務業及其他服務業等),且為鼓勵雇主親自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特別新增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其課程內容包含法規概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危害辨識預防及緊急事故應變處理等。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配合新制上路及齊一訓練單位授課內容,目前已統一編製該職類之教育訓練教材供訓練單位使用。另為確保訓練品質,其辦訓單位及結訓測驗之測驗試場,均須事先經認可方可辦理。同時,也呼籲符合上述條件之微型企業雇主,主動參加教育訓練,取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資格,以促使職場安全衛生管理權責相符,落實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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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1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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