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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3年7月18日台財產估字第11395000350號
修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條文
MINISTRY OF FINANC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Organization Regulations for National Property Evaluation Committee, Nation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台財產估字第11395000350號
修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
附修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
部 長 莊翠雲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除以國產署署長及副署長一人為當然委員,並由署長兼主任委員外,餘由國產署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代表二人。
二、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國庫署估價或財產處理相關業務代表各一人。
三、直轄市政府估價或地政相關業務代表二至六人。
四、不動產估價、財產處理、建築、地政、都市計畫專門技術人員、專家或學者六至八人。
前項第四款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