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綜所稅申報結束後,如果退稅當事人不幸在領取前過世,台北國稅局表示,退稅款須列入其遺產總額,而繼承人也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更改退稅支票受款人,以利順利兌領退稅。
官員表示,如果綜合所得稅退稅支票的受款人死亡,該退稅支票原本可兌領的金額,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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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涉及遺產繼承,官員表示,由於遺產屬於公同共有的關係,相關處分應取得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才能進行,退稅支票也不例外。
官員說,對於遺產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的情形,繼承人提領該項遺產存款時,可以不必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這點對退稅支票也一樣,如果退稅支票金額在20萬元以下,不必再檢附證明,可直接向稅局辦理更改受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