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14日宣布,已修正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未來若銀行兼營電支電票,其同一客戶的電子票證與電子支付儲值金額要歸戶後合計,有存款保險保額300萬元,同一客戶在同一銀行的存款另外有300萬元的保障,即最高保障600萬元。
童政彰表示,目前同時有存款業務,且兼營電票與電支的只有永豐銀行。假設存戶張三在永豐銀行存了400萬元、在永豐銀行兼營的電子支付機構電支帳戶儲值金額5萬元;另張三又持有永豐銀發行的「儲值卡」計三張,儲值餘額計3萬元。
修法前,張三在永豐銀行存款帳戶(含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款項)與儲值卡使用者視為二個不同存款人,受保障金額為303萬元(存款及電支帳戶300萬元,儲值卡3萬元);修法後將電子支付帳戶的儲值款項及儲值卡使用者合併歸戶為同一存款人,故存款人實際受保障金額為308萬元(存款300萬元、電支帳戶及儲值卡合計8萬元)。
童政彰表示,修法前是存款加上電支,最高保障300萬元,電票則單獨保障300萬元,同樣最高也是600萬元保障,但一般人不會在電子票證儲值到300萬元,所以通常不會用到這麼高的保障,修法後一樣最高是600萬元保障,但存款單獨計算,電支與電票則合計,實質上保障會增加。
本次修正有三大重點,一是配合電支條例修法明定儲值款項範圍包括使用者存放在儲值卡及電支帳戶內的款項,且是存款保險條例所稱的存款保險標的;二是明定每一存款人在同一要保機構的儲值款項,應合併歸戶;三是存款在合併歸戶後單獨受存款保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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