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外國股東股利 留意稅事

新聞媒體 2023-02-15

北區國稅局昨(14)日表示,自2018年起公司分配股利給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國外營利事業,須依扣繳率21%辦理扣繳,且在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填報扣繳憑單,經該管稽徵機關核驗後,發給非境內居住股東。

官員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其他法人、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社員、出資者、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國稅局舉例,日前查獲轄內甲先生為A公司負責人,因此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的扣繳義務人,A公司於2021年度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營利所得200萬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42萬元(200萬元×21%),經國稅局通知甲先生限期補繳及申報扣繳稅款,甲先生雖已依限補繳扣繳稅款,不過未依限補申報扣繳憑單,因此依所得稅法規定處以罰鍰。

北區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扣繳制度是為即時掌握稅收,達成租稅公平及稽徵經濟目的,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以及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的義務,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所得時,應注意現行規定扣繳率,在期限內扣取稅款、繳納所扣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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