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依照企業併購法規定,所謂併購可分為合併、分割、收購等三種,但如果被併購公司適用租稅優惠像是促參案件免課營所稅、投資抵減等,只要仍符合適用條件,可獨立計算其所得額以適用優惠、權益不打折。至於被併購公司的虧損扣除額度,則須依股權比例計算適用。
促參法規定,若民間企業參與促參重大公共建設案,自開始營運且有課稅所得、可享有五年免課營所稅優惠。另外,產創條例則規定企業可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抵減優惠,企業可選擇在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所稅額,或是在支出金額10%限度內、三年內抵減各年度營所稅額。
不過,按企併法第42條規定,適用促參獎勵或投抵優惠企業被併購後,必須個別計算其獨立收入,像促參案是綁定投資計畫,所以公司即使被併購,仍以該團隊後續參與促參案件的收入為減免營所稅範圍。
舉例來說,A公司參與促參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每年所得為800萬元,假設A公司在第二年被B企業併購、仍維持既有營運團隊,後續還有三年的免稅優惠,B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仍有三年可按每年800萬元額度減免所得稅。
雖然我國被併購企業的投資抵減、租稅優惠皆綁定研發或投資計畫,可獨立計算所得再減稅,但被併購企業的十年內虧損扣額度必須依所得稅法規定、按併購後的股份比例計算。舉例來說,若A被B併購,公司股東以100%的A公司股權換得10%的B公司股份,假設原本A企業有100萬元虧損扣除額度,也必須按10%比例轉換為B的虧損扣除額度、即為10萬元。
過去部分會計師主張虧損扣除也應該要比照投資抵減,獨立計算並全額適用。財政部指出,投抵或促參優惠皆屬於綁定投資案,當適用投資要件消滅時也會一併取消優惠、較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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