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財政部為防杜跨國企業集團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並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CFC制度實施前,營利事業可透過CFC保留盈餘不分配,以達到遞延稅負之效果;制度實施後,營利事業持有符合定義之CFC,其當年度盈餘將視同分配,營利事業應按其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CFC投資收益,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無實質營運之CFC,將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原應負擔我國納稅義務,俾與其他依法誠實申報納稅之營利事業負擔同等公平稅負。
該所表示,營利事業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健全,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查詢,或撥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陳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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