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業主 留意課稅制度

新聞媒體 2023-05-03

工商時報 傅沁怡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商號老闆或合夥人常誤報事業盈餘為企業盈餘,但2018年起我國改為歸課個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5%~40%。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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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近百萬家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商號老闆或合夥人常誤報事業盈餘為企業盈餘,但2018年起我國改為歸課個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5%~40%;且無法適用股利可抵減稅額規定。

 

2018年實施所得稅改方案,廢除兩稅合一,將股利所得改為雙軌制,包括併入綜所稅以適用8.5%可抵減稅額(上限為8萬元)、採股利分離計稅單一稅率28%。

 

所得稅改方案也規定,對獨資合夥的資本主或合夥人經營事業所得採穿透課稅,免再課營所稅,其所得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項目,比起過去先申報營所稅、後續再申報綜所稅以憑證扣抵更簡化。

 

對事業主而言,除不被視為企業、免課營所稅,另一大影響就是股利,如果是屬於企業所得,經課徵營所稅後可選擇派發股利給股東,股東個人股利再選擇課稅機制。至於公司盈餘的未分配餘額則課徵未分配盈餘稅。

 

但獨資合夥商號不適用營所稅,不會有分派股利情況,其資本主或合夥人獲得所得的也不是股利所得,而是營利所得,因此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

 

國稅局官員指出,如果獨資、合夥為小規模營利事業,由國稅局查定課徵銷售額依規定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但如果不屬於小規模營利事業,則該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必須提供「營所稅結算申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列報課稅所得額,再依此歸課個人營利所得。

 

此外,獨資的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也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用。例如獨資的執行業務者及私人獨資辦理補習班、幼兒園、養護與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時,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用。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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