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6)日發表《2020年度綜所稅申報既資產配置傳產稅務手冊》,針對家族傳承議題,會計師提醒,太晚安排財富傳承,不但會導致遺產稅加重,而且也可能引發更多家庭糾紛。
安侯建業家族稅務辦公室會計師洪銘鴻表示,台灣民情向來忌諱開口談傳承,多數父母都覺得太早安排,怕小孩拿到錢態度就變了,而且不管怎麼分,總是會埋下子女覺得分配不均的導火線,進而導致兄弟鬩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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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銘鴻表示,因此父母不想談,小孩也不敢開口,也由於如此,導致許多傳承安排都得等到不得不做的時後才被迫進行。
洪銘鴻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繼承人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因此實務上不管是在生前偷偷把財產分配給特定子女或配偶,只要這個安排是在死亡前兩年內做的,這些財產都會被納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
如果受贈對象是配偶,洪銘鴻表示,因為還牽涉到《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生前贈與可能不但減不了遺產稅,反而使遺產稅變高。
舉例來說,假設丈夫在死亡前二年把名下全財產1億元全部移轉給生存的妻子,這時雖然夫名下已無財產,但死亡前二年贈與予繼承人的財產,還是要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計徵遺產稅,因此這1億還是要繳交20%的遺產稅。
洪銘鴻表示,然而因死亡發生時,死亡配偶身上沒有財產,導致生存配偶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可納入計算分配的剩餘財產,反而比死亡配偶還少,因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這個例子為0元,反而不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