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沿海地區產能向內陸遷移,並加快中西部地區發展,中國大陸自2001年起,實施為期十年(2001年至2010年)的「西部大開發政策」,目前所實施的第二個十年(2011年至2020年)西部大開發政策,將於今年底期滿。中國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近期發布2020年第23號公告,正式宣布第三個十年(2021年至2030年)西部大開發政策將確定延續,且放寬主營收入占比至60%的內外資企業,享有15%的所得稅優惠。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徐曉婷表示,若要適用中國大陸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企業需同時滿足「設立於西部地區、營業項目與其收入占比符合規定」二個條件,方得成立。
第一、企業需設立在西部地區;範圍包括: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贛州市。
第二、企業營業項目需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且其主營業務收入,需占企業收入總額一定比例以上。
徐曉婷提醒,明年開始實施的第三個十年西部大開發政策與現行優惠政策之差異 ,主要為主營收入(即鼓勵類產業收入)占比從70%調降至60%,放寬符合占比的內外資企業,均可享受15%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優惠。另外,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可免徵關稅之現行優惠政策,則維持不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執行副總經理陳文孝表示,中國大陸企業若要適用15%低稅率優惠,應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對於技術含量不高的企業而言 ,較難享有此措施;反之,西部大開發政策則無此限制,只要是設立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企業,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一定比例以上,即有機會享受15%低稅率優惠。
徐曉婷提醒,預計或已經在中國大陸西部地區設立企業的台商,應隨時注意「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之修訂變動,若企業的主營業務項目從鼓勵類項目中刪除,將回復使用25%一般企業所得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