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國稅局既已對逾期未繳應納稅捐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為何又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並扣押欠稅人的薪資抵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但禁止財產處分僅係稅捐保全措施,應納稅捐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就會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債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人債權之總擔保,行政執行機關為儘速執行徵起欠稅,得依行政執行法就欠稅義務人財產,選取較易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者,優先執行。若義務人認為執行命令不當或有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該分局強調,禁止財產處分目的僅係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規避稅捐,並非限縮執行標的,所以行政執行機關仍得執行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其他財產用以抵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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