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2銷售油料與國際班機其開立發票之時限

最新法令 2021-06-18
營業人於桃園中正國際機場(編者註:現為桃園國際機場)銷售與各航空公司國際班機之油料,至遲應於海關核發出口報單蓋用戳記放行之次日起10日內(編者註:已修正為報關當日),分別按報單上所申報數量開立統一發票與各航空公司。(財政部79/03/28台財稅第7804428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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