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於桃園中正國際機場(編者註:現為桃園國際機場)銷售與各航空公司國際班機之油料,至遲應於海關核發出口報單蓋用戳記放行之次日起10日內(編者註:已修正為報關當日),分別按報單上所申報數量開立統一發票與各航空公司。(財政部79/03/28台財稅第780442883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2151&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97&pageSize=10&xiList=92150,92151,92152,92153,92154,92155,92156,92157,92158,9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