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即提起訴願,嗣經移送強制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者,仍不得撤回執行。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三分之一,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三分之一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所謂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之意旨,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之情形在內。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對國稅局核定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90萬元不服,申經復查未獲變更,甲君未依規定繳納30萬元稅額即提起訴願,國稅局遂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並經徵起40萬元。甲君主張其銀行存款已遭執行分署全數強制執行,且徵起40萬元已逾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要求國稅局撤回執行,惟因本案徵起之稅款係由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所獲償,並非移送執行後甲君要求自行繳納之稅款,仍不得撤回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請依限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執行;若經移送強制執行,執行徵起稅款雖逾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依規定仍不得撤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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