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吸引外籍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攬才法)第20條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超過部分300萬元可享有半數計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適用前揭租稅優惠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且同時符合以下3項規定:(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於受聘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始可適用;又前述「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及「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者指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函所載的聘僱期間始日,後者為就業金卡所載發卡日期。
該局舉例說明,本國籍雇主甲公司與日籍人士A君108年1月簽訂首次聘僱契約,聘僱期間108年2月1日起為甲公司提供服務,A君108年度薪資所得未滿300萬元,109年調薪後,109及110年度薪資所得逾400萬元,嗣於111年1月10日取得就業金卡,A君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申請適用前揭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租稅優惠規定;但由於A君於就業金卡發卡日(111年1月10日)前3年度在臺居留各年度皆逾300天,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申請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之規定不符。
該局最後提醒,企業於招聘外籍人士時,應熟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有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規定,符合租稅優惠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於各該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填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以免影響外籍人士可能之租稅優惠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