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的薪資所得,要以收入總額課稅

稅務會審 2022-04-3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如取得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最常見的錯誤為未以收入總額列報,卻誤以減除大陸地區之扣除額後之所得淨額申報,導致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該局特別提醒,近來發現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未申報或以淨額申報而受處罰案件,所以再呼籲納稅義務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調所得資料的範圍,如有是項所得無論金額高低,均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700
撰稿人:孫海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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