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表示,為鼓勵房東將房子出租給租金補貼戶,住宅法明定公益出租人享有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3大稅賦優惠。房客如果有領租金補貼,房東就自動成為公益出租人,只需在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實申報即可。
營建署表示,公益出租人享有房屋稅比照自住住家用稅率1.2%的稅賦優惠,由政府主動認定公益出租人。如果房客沒有申請租金補貼,房東也可以主動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認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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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表示,在綜合所得稅部分,依住宅法第15條,對於出租住宅給租金補貼戶的公益出租人,只要在每年5月申報前一年度所得時,表示自己是符合住宅法第15條的公益出租人,就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免稅優惠,還能扣除折舊費用43%,實際需課稅的所得更少。
營建署指出,在地價稅部分,依住宅法第16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課徵的地價稅,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因地價稅優惠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並報財政部備查;經營建署調查,除新北市尚未公布制定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優惠自治條例外,其餘縣市都已完成自治條例,可享有地價稅優惠。
過去常有民眾反映因房東課稅問題,無法申請租金補貼。營建署呼籲,政府已提供稅賦優惠,對於有空餘屋的屋主,可考量把住宅出租給領有租金補貼的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