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船隻外銷准以驗收船隻證明等作為外銷證明文件

最新法令 2021-06-18
○○造船廠公司承接外商訂購船隻該項船隻將來出口時,海關方面,不辦出口手續,無法取得出口申報書(編者註:現為出口報單),准由該公司取具港務局(編者註:現為交通部航港局)對該船隻之出口簽證及國外客戶驗收船隻等證明文件,作為外銷證明文件,並於交船之次期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時附送,以憑免徵營業稅(編者註:現行法改適用零稅率)。(財政部56台財稅發第1633號令、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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