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我需要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卻發現名下的不動產遭禁止處分,請問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為禁止處分,係為防止欠稅人藉由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債務,因此,納稅義務人如要出售不動產或設定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融資,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稅捐稽徵機關才能依規定發函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務必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捐,以免財產被禁止處分,造成自身困擾。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施怡菁 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10
撰稿人:謝明珣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