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的權利。這個權利是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而設立的,目的是維護夫妻間的平等與公平。
案例一
小明與小花結婚20年,兩人育有一子,兩人結婚時並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後因兩人時常因為生活上的觀念、習慣不同,兩人漸漸無法再忍受彼此了,所以兩人決定分手而協議離婚,而兩人對於剩餘的財產去做分配,這會有哪些稅務上的問題呢?
案例二
小明與小花結婚20年,兩人育有一子,兩人結婚時並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小明在一次車禍的意外中過世,在辦理完小明的後事後,小花著手開始辦理繼承的程序時,才想到稅務上的問題!
上面二個案例中,小花都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在稅務上的規定卻不一樣,請看以下說明!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是指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的權利。這個權利是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而設立的,目的是維護夫妻間的平等與公平。其中所謂「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最常見的如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及配偶一方死亡等情況,皆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剩餘財產分配的稅務問題?
因離婚或婚姻撤銷、無效等,而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若夫妻在婚姻中擁有房地不動產,其中土地部分之移轉,可以申請不課徵贈與稅(台財稅字第10700509500號令),而房屋部分之移轉,契稅則是免予申報繳納的。而此種情況下亦非所得稅的課徵範圍,所以也沒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相關報導:委任律師代筆遺囑,忽略1件事被判定無效!專家列5大必備要件,別讓遺產落入他人口袋|更多文章)
夫妻之間,該如何處理剩餘財產分配的稅務問題?(圖/取自林坤毅地政士)
如何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價值?以配偶一方死亡為例
要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價值,需要先了解雙方各自的剩餘財產。剩餘財產是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計算方法如下:
‧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 = 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 生存配偶的原有財產價值 - 負債 = 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
‧(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 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 1/2 = 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
生存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國稅局在收到請求後,會進行審核,並核定遺產稅的稅額。
須特別注意的是,夫妻一方過世,生存配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主張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繼承人應於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足額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繼承人如果未於前述期限內給付,國稅局將於期限屆滿次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或給付差額的部分,追繳應納遺產稅,並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剩餘財產分配是夫妻間的一項重要權利,也是遺產稅規劃的一個重要工具。生存配偶應該了解相關的規定與程序,並在時效內提出請求,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並節省稅務成本。
若是因為配偶一方死亡,則與遺產稅有密切的關係,因為當夫妻其中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可以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價值可以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這樣可以減少遺產稅的稅額,節省稅務成本。不過,要注意的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