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稅務會審 2020-10-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就能以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稅額的10%扣減查定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採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欲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者,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如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以上如有任何稅務上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黃桂子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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