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就能以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稅額的10%扣減查定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採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欲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者,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如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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