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國稅局除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4條等規定對欠稅人施以禁止財產處分、限制出境、公告重大欠稅人資料等稅捐保全措施外,並得將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若欠稅人刻意隱匿財產,亦將追查所得、財產動向,並將蒐集相關資料提供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運用,確保國家租稅債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區內義務人L君經營專營人力供應服務之商號,因漏報收入而遭核課補徵營業稅,並核定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裁處罰鍰。L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確定。L君因未依限繳納稅款而遭移送強制執行,執行後已無可供執行之財產,多年執行無著,由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惟該局鍥而不捨追查,發現L君有多筆巨額外幣保單卻隱匿不繳納欠稅,經積極蒐集L君投保資料再移送強制執行,最終成功徵起欠稅新臺幣1,40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誠實納稅是國民應盡義務,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完納稅款,勿心存僥倖規避納稅責任。移送強制執行案件,須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如造成保單解約,亦徒增應賠付給保險公司之相關費用,得不償失。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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