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規定,投資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自111年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稅務會審 2022-03-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個人自111年1月1日起投資符合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下稱生技條例)第8條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分局說明,生技條例第8條租稅減免優惠規定,個人以現金投資於設立未滿同條第2項規定年限之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3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3年之當年度起2年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之金額,以新臺幣500萬元為限。為落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建立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基本貢獻之立法目的,前述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倘個人於111年4月10日投資並取得符合規定設立年限之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新發行股份,將於114年持有期間達3年,依生技條例第8條規定自屆滿3年之當年度(114年)及次一年度(115年)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於辦理114年度、11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如您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綜所稅課 蔡宗陽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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