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來電詢問,公司收到一筆賠償款,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如係因其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發生,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人)出租廠房予乙公司(承租人),因乙公司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約收取乙公司違約金,甲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但如甲公司想出售廠房而提前解約,並支付給乙公司賠償款,因該賠償款非乙公司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乙公司是承租人),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乙公司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交付甲公司,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而取得違約金或賠償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00
撰稿人:劉盈均 聯絡電話:(07)3614112 分機 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