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外商銀行在台經營的有利環境,金管會昨(20)日宣布修法放寬三大措施,修正兼營債券、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規定,31家國銀與八家外銀在台分行可望受惠,今日正式上路。
銀行局主任秘書童政彰表示,放寬三大措施可望提升外銀在台子行或分行通路經營的效益、擴大與海外總行交易額度與範圍,同時也滿足國銀在海外籌資與發行新商品的需求。
外銀近年接連撤台,包括瑞士信貸銀行、南非標準銀行、加拿大豐業銀行、英國巴克萊銀行,之後還有澳盛銀行等。
今年花旗銀行宣布將撤離包括台灣在內亞太區13個消費金融市場,立委憂心未來會有更多外銀撤離台灣;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日前財委會承諾將「依法審慎」審查花旗消金業務撤台案,尤其嚴禁花旗銀轉介台灣高資產客戶到海外。
金管會也積極修法,改善外銀在台經營環境,完成「銀行申請兼營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應遵循之規定」修正,主要有以下重點。
一是放寬外銀分行提列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50%計入外國銀行分行淨值,有利外銀在台子行達到風險控管標準。
二是放寬銀行兼營債券自行買賣部位限額,不再適用券商管理規則,而一律以銀行「核定基數」計算。放寬後與「單一」海外關係企業的買賣及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核算基數10%,所有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20%。
童政彰以花旗銀為例,過去兼營證券商指撥營運資金需15億元,比台銀8億元多出近倍,花旗銀向海外總行或新加坡分子行交易有價證券時,為擴大額度需列很大部位指撥營運資金,但未來限額放寬為核算基數10%後,兼營自行買賣部位依核算基數(960億元)計算,可提高至96億元,花旗銀指撥營運資金不必那麼多,可跟總行或香港、新加坡分行的交易額度擴大,交易對象大幅鬆綁後,可有效提升其經營績效。
三是放寬取得海外子行發行之公司債限制,結合集團資源滿足客戶需求,得透過自營買賣方式提供海外子行發行之結構債予高資產客戶,提升我國銀行業者競爭力,並進一步促進我國金融市場之國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