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已編列預算的薪資、租金、執行業務報酬等應辦理扣繳支出,應留意扣繳規定,尤其是扣取稅款、填報扣繳憑單時限等關鍵問題。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在實際給付應扣繳所得時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再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人的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給國稅局查核。
國稅局舉例,甲機關團體去年編列電機工程規劃預算,規劃案於同年12月10日完成驗收,電機技師在同年12月30日請款,但甲團體今年1月8日才將這筆規劃服務費(執行業務所得)匯給電機技師。
依稅法規定,甲團體應在今年1月8日「實際給付」時扣取稅款,今年2月15日前(法定截止至今年2月10日,適逢春節連假順延)向國庫繳納,並於明年1月底前填報今年的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