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30營業人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物品其開立發票之時限
主旨:營業人委託○○公司拍賣且於拍賣會中賣出之物品,○○公司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之價金時,通知賣方依說明二所規定之時點開立統一發票與○○公司,惟在此之前○○公司如將拍賣物交與買方或支付賣方任何款項,均應請賣方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說明:二、○○公司舉辦古董及藝術品拍賣會,營業人(賣方)委託○○公司拍賣之物品拍定後,買方如以支票支付拍賣物之價金,賣方應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買方如以電匯方式支付拍賣物之價金者,賣方應於○○公司收到銀行之「匯入匯款登錄單(代報單及轉帳支出傳票)」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與○○公司。(財政部81/10/13台財稅第81168091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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