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4項?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
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4項?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