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12)日公告,為了維持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結構健全穩定,對於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採用國際財務準則所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範,屬於公開發行公司者,給予新規定,分派可分配盈餘時候,可以依照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以避免盈餘分配侵蝕資本,損及股東權益。
金管會官員解釋,主因為接軌國際財務準則,假設金融機構手中握有不動產與股票,因為價格波動,按照公允價值衡量,將讓公開發行公司的金控、銀行等帳上多出很多盈餘,但實質上並非真正盈餘。
推薦
也因此,為了維持財務結構健全與穩定,不會因為價格波動,影響到後續保留盈餘公積,假設帳上價值增加、保留盈餘增加,但還沒實踐下,採取保守原則,可以提相同數額至特別盈餘公積處理,這個公積原則上不會馬上被分配掉。
金管會指出,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候,可以依照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包括,當期發生的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例如國外營運機構財報換算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案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等,符合規則部分可以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數額提列相同數額的特別盈餘公積,假設仍有不足,可以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金管會官員指出,依照規定,今年分配盈餘就要適用,但可以申請延到明年再適用。